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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收文办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3-20 12:53   浏览数: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收文办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文件精神能够及时贯彻落实,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及各部门收文办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文包括党和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发给我校党委或行政的各类文件,包括决议、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批复、函等。

   第三条 收文办理工作是指文件签收、登记、承办、传阅、督办、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收文办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对紧急重要公文,即收即办,确保“零滞留”“无差错”。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党政收文办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类来文应统一送党政办公室签收、登记。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收到的纸质文件逐件清点、签收、登记。对收到的电子文件应打印后登记。

   第七条 文件承办传阅。

   (一)收文登记后,由机要人员初审决定承办程序,并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文件传阅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

(二)撰写拟办意见时要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1.对于需要学习贯彻落实的重要性工作文件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文件,根据内容,请书记、校长阅示。书记、校长因故无法处理且来文又急需办理时,应指定其他校领导阅示。

    2.对于需要贯彻落实或回复,工作要求很明确的一般性或不涉及全局的专项工作文件,根据分工,请相关分管校领导阅示。

    3.对于没有明确办理要求且需要在一定范围了解掌握的文件,如涉及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一般性政策、组织机构变化、领导讲话等文件,应根据文件内容结合工作需要提出相应阅知范围。

    4.拟办意见如果不准确,应及时反馈至党政办公室,调整拟办意见。

   (三)拟办意见提出后,需阅办的文件要及时送有关校领导批示,校领导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批示,并在文件传阅单内签署明确办理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紧急文件随到随签。

   (四)党政办公室根据校领导批示,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阅知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五)承办部门对交办的文件应当及时办理,公文承办中遇有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办理结果应经作出批示的校领导同意后,由承办部门及时上报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党政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结束文件办理。

   第八条 文件的督办。党政办公室对文件办理情况有催办、督促和检查的责任。要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重要公文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

   第九条 文件的归档。文件办理完毕后,根据相关要求,党政办公室按时将纸质文件和相关办理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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